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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事業單位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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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