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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二 節 會員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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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10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兩種以上工業,係指同一工廠產製之不同產品,屬於不同之工業。第11條工廠申請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兩份,送由該公會提經理事會審查…第12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第13條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第14條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第15條工廠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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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