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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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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二 節 會員
工廠申請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兩份,送由該公會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該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上開影本各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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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
「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兩種以上工業,係指同一工廠產製之不同產品,屬於不同之工業。
第1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第13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
第14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
第15條
工廠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工業同業公會。
第16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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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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