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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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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四 節 會議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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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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