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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時,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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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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