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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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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