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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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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五 章 附則
礦業團體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組織之直轄市工業會,應有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滿五單位以上,或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
第44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
第52條
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
第5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9條
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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