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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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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