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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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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六十三條
規定為處分時,如因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以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為限,應先商得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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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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