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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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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礦業團體準用本細則之規定。第51條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第52條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第54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第5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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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