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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團體會員向工業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本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礦業團體準用本細則之規定。第51條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第52條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第53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第54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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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