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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二 節 會員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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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第14條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第15條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第16條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第1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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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