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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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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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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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