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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30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四 節 會議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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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第28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
第29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
第31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32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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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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