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 › 第31條

工業團體法 第31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工業團體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