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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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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第2條工業團體為法人。第3條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一、工業同業公會:(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第5條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第6條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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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