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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6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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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