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 › 第5條

工業團體法 第5條

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工業團體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