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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45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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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