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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47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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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其他條文

第42條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第43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第44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第45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第46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第48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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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