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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42條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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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