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 › 第63條

工業團體法 第63條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工業團體法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