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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 第3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 職務。 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 (機構) 、協調 其他機關 (機構) 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之方式組成。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之需要,必要時亦得委託公民營事業協助 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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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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