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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及其他部會有關單 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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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