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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 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以下簡稱被接管人) : 一、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營運小組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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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