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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 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 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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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