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 第8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其不足應付 支出部分,以該費用產生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處分前為限,應由被接管人 負擔。 經濟部廢止被接管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後所生之費用,係因可歸 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所致者,被接管人應負償還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