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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取設施使用費,其費率及計 算方式,由公民營事業依據投資興建協議書所列計算原則擬訂,經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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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