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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及財產目錄 ,併同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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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