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26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26條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 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 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 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