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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27條

船舶入出港,其指泊之特別信號,由公民營事業擬訂,經當地航政機關同 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其他入出港信號,依國際商港 港口船舶交通相關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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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