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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4條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 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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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