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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3條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現有違反商港法第十八條、國際商港港 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 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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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