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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5條

停泊港區內船舶之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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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