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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第10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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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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