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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 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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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