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4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7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 三、船體重受損有沈沒之虞。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