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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8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辦理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單及災難情形報告各六份,先送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後,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二、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依海事報告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將海事報告送請航政主管機關簽證。 三、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者,應另行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及出口結關手續。 四、外籍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停泊,船員上岸應經港務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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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