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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9條

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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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