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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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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16條
前條承購人於其原繳保證金經解繳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承購社區用地並 經核准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無息抵充新承購案應繳之地價款。 前項重新申請承購後再放棄承購者,除沒收其新繳之保證金外,該申請人 並不得再援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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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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