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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 第3條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3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工業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 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 人) 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以其他方式喪 失所有權者。 為配合工業區開發,而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對其所有權人之配售,準 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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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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