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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4條

凡產品有關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物生長之工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 機關就工廠設備及建築規定其安全衛生標準,其新設或擴充之工廠應照此 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依照分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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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