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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並權責規定如左: 一、徵收計畫書,由工程主管機關會同財政、地政主管機關擬訂。 二、工程受益費之經徵及管理,由財政、稅捐主管機關辦理。 三、有關申請更正或復查案件,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移送原查定機關復查後核復申請人,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工程、財政、稅捐、地政機關之會同作業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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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