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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8條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 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 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 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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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