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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9條

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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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