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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52條

用戶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應由新用戶及原用戶雙方共同填具申 請書並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向電信機構申請過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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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