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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62條

市內電話用戶經法院宣告破產者,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行使電話設備租用權 之權利義務。                     電信機構自接到法院宣告破產通知之日起,對其電話設備租用權之處分及 其他異動事項以原用戶名義申請者,應停止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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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