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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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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 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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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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