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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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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