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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4條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本人姓名下簽字,其不能簽字者, 得以本人指印或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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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